2017年7月7日 星期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当事人湖北大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118家企业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湖北大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118家企业(名单附后)

  现查明:2016年10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在公司成立以后,未按规定报送2014、2015年度年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税。

  依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基本信息一份;

  2.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两年未报税名单一份;

  3.我局向当事人邮寄的《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三份;

  4.我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核实表一份。

  2017年4月27日,本局依据法定程序邮寄送达了《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咸宁日报》发布了《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一律作废,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2017年7月7日 星期

第07版:专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