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邓丹报道:近日,嘉鱼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当事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当场对受害人采取了救治措施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符合从轻处罚标准,被依法判处缓刑。
201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樊(化名)驾驶小型轿车从嘉鱼县城出发至咸宁市温泉方向,遇同向前方驾驶的重型平板货车,货车上装载了一辆推土机,因推土机超高不能通行,被害人方强(化名)站在路边指挥推土机和平板货车通过。李樊往右绕行时,将站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方强撞倒,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