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芳报道:近日,通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成功办理了变更居住地手续,使李某某能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外出务工与接受监管两不误。
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是湖北通城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工作原因,其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居住。
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李某某每个月都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等相关管理措施。如此,将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因此他希望能够在上海市嘉定区接受社区矫正,于是向通城县社矫局提出了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通城县社矫局收到申请后,立即收集相关资料并向上海市嘉定区社区矫正中心发函征求意见。一周后,上海市嘉定区社区矫正中心同意接收其在居住地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