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数百古民居,处处如瑰宝
对于专门立法保护古民居,部分人有疑问,认为古民居就是一堆时代久远,破破烂烂的房子,有必要专门保护吗?
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城市是自然的,它是隐藏在自然规律下的人口聚集形式。城市更是人文的,任何一个饱含人文情怀的城市都有着独特的气质和美感。
有专家指出,咸宁古民居的保护与传承是一种精神。一个民族需要有民族精神,一个城市同样需要有城市精神。城市的精神与城市的特色风貌往往互为映衬。苏州的粉墙黛瓦、小桥流水,让人直观地感受到“典雅、务实、内向、低调、简奢”;杭州的钱江潮涌、平湖秋月让人体会到弄潮精神与开放情怀。
咸宁是湖北省古民居的聚集地,古民居数量、质量以及规模、保存完好程度,在全省位居前列,其特色鲜明、品类齐全、价值深厚,不仅是徽派建筑中的一颗明珠,而且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研究价值。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咸宁境内发现古民居500余处,经筛选登录了382处,此外还有大量未纳入全国文物普查口径的古民居有待认定保护。
目前,我市古民居的存续和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在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的双重压力下,古民居消失速度日益加快。因此,制定出台古民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是实现古民居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而且是传承文化遗产、留住人们乡愁的重要途径,更有利于推进咸宁美丽乡村建设,为建设旅游强市增添新的活力。
如今,不少城市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城市精神”。注入了文化内涵的城市精神,才会是丰满而坚实的,对外才能树立形象,对内方能凝聚人心。从这重意义而言,咸宁立法保护古名居也是应有之义。
B 6章53条,撑起“保护伞”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共6章53条,分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利用、资金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条例结合咸宁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古民居的保护范围,理顺了古民居的保护责任体系,确定了古民居的认定和规划要求,落实了预先保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等保护措施,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同时,设置专章规定资金保障,破解古民居“无钱”保护的难题,对违法建设、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迁移拆除古民居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中明确指出,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增加相应兜底条款,规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如果违法损毁、拆除受保护的古民居,以及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C “活态传承”,我们的责任
古民居不仅靠立法来保护,还需要创新来传承。
建筑大师吴良镛先生曾提出了“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观点,认为需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统一起来,做到既能保持和发展城市建筑群原有的文化风范,又使新建筑赋有时代风貌,实现有机更新。
其实,在我们身边这种创新的案例有不少。北京的菊儿胡同原本已经破败,其蕴含的老北京特色文化的传承面临危机,但在运用现代先进工程技术和设计理念进行改造之后,既最大程度地保存了原貌,又使其成为了新的旅游资源。
上海新天地重新对石库门的功能进行定位,将石库门从居住空间转变成了商业空间,这本身就是一种大胆的创新,而在这种创新的过程中,石库门这种有着深厚老上海文化底蕴的特色建筑反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文化的传承有了保证并且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也围绕“保护与开发”,明确了古民居利用的多种途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
其一,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前提下,创新制度设计,在条例中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其二,明确了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各界和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其三,将古民居保护与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古民居是时代历史的见证,是厚重文化的呈现,更是浓浓乡愁的源头。保护传承古民居,让子子孙孙“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是每一位咸宁人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