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 星期
货物丢失谁担责?

  【网民咨询】7日,网民“了高”咨询: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业务员,半年前我委托某货运公司托运货物至广东的一个企业。货物到达广东后,收货方发现货物包装损坏,清点后少了10件,合计两万元。事情发生后,我们单位与货运公司一直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请问,我是否应上法院起诉?

  【记者打听】当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咸宁律师彭杨珊。彭杨珊认为,该网民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托运方与货运公司的委托运输合同中约定了交付、验收、包装等内容,又进行了保值,那么对方需要按约定赔偿。

  (记者 王莉 整理)

2017年1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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