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 星期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松林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6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汪松林、刘炳文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决定,接受汪松林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刘炳文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6年7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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