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星期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尤晋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尤晋、镇卓飞同志因工作岗位调整,根据尤晋、镇卓飞两位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决定,接受尤晋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镇卓飞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16年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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