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曾国平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决定,接受曾国平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曾国平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
| (2015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