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 星期
路边焚烧垃圾,不该!

  本报讯 记者王莉报道:13日,有网民在咸宁新闻网(咸宁论坛)上发帖投诉,温泉城区有人在露天场地焚烧垃圾,引起网民热议。

  该网民在帖中描述:13日下午三时许,她乘坐1路公交车,经过温泉路原农机局路段时,只见一片空旷的场地上,一些垃圾被人点燃焚烧,进而造成空地上空大量浓烟弥漫,附近经过的行人能闻到刺鼻的气味。

  “露天焚烧垃圾危害大,是污染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予以管理。”有网民跟帖。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该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等。

  该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民表示:市民要以城市为家,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糟蹋我们生活起居、赖以生存的好环境。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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