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贷款管理工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大学生创业的正常缴存三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5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首付款证明;
(四)有合法、足额的担保。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但需在咸宁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或异地购房,均可以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名义在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所有人和申请人夫妻为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同一套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还清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贷款后不再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除外),办理购房提取后也不再办理购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单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具体每户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质押担保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担保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2倍确定。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1.5倍确定;
(二)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付款的80%。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其中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还款截止年龄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用房产抵押的贷款职工,还款截止年龄延长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规定执行。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