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 星期
推进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思考
○李水明

  2013年10月下旬,按照省、市检察院统一部署要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作为全省第三批基层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院之一开始前期工作,11月底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和检察官专业化进程,有效化解该项改革制度在执行中的制约因素,建议基层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再下功夫:

  一、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深化改革的司法队伍,确保主办检察官与队伍总人数的比例始终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基层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基层院检察官队伍较多存在检察官断层、有司法主体资格人员缺乏等现象,如果不迅速改变这种状况,推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谈不上深化开展。基层院要摆脱这种困境,一是用足政策广引人才。适当降低门槛、增加编制,除全省统一招录外,注重从律师、教师中选拔,特别是要着重引进已通过全国司考的社会人才。二是向内挖潜多育人才。强化培训,集中培训,送年轻干警进高校培训,保持战略眼光,克服工学矛盾,舍得花钱,务必要闯出一条育才新路来。三是适当延迟部分优秀检察官退休年龄。可采取“本人报名、单位推荐、组织审批”方式,适当推迟那些身体健康、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检察官的退休年龄,这不仅使这部分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而且有效缓解了基层院具有司法主体资格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四是千方百计栓心留人。要把最优秀检察官吸引到司法办案第一线,让他们在基层岗位上集中精力、心无旁鹜地从事司法业务,就应当给予他们足够的保障,为他们搭建施展自己才华、实现人生梦想的平台,如取消行政职级制,缩小各级院、东西部院个人收入差距,检察官级别评定向基层倾斜,基层工作经历越长被提拔机会越大等。五是优中择优从基层书记员中招录检察官。作为过渡办法,通过省院统一考试,从基层院优秀书记员中招录一定名额的检察官。

  二、科学设置一套适应改革、深化改革的运行机制,确保主办检察官始终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是构建运行模式。严格选任条件、严肃选任纪律,确保被选拔的主办检察官政治、业务、作风过硬,主办检察官三年一任,对连续两年评定不称职者执行退出机制。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主办检察官具体职责权限,切实保障主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享有的独立审批决定权,及与其履职相对应的其他司法权限,并有权改变组内其他检察官的办案决定。主办检察官对本组所办案件的决定终身承担责任。二是营造宽松环境。办案组以主办检察官为中心,根据部门性质特点,为主办检察官配备若干名其他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减少主办检察官的事务性工作,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自己的相应职责。深入推进检察院人财物管理改革,使司法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检察长及检委会不要干涉主办检察官办理一般案件,严格执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努力为主办检察官办案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在提供后勤保障、解决干警后顾之忧方面给予主办检察官适当倾斜。三是加强职业保障。严格落实职业保护相关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主办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主办检察官员额制,进一步推动司法人员职业化和精英化。设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评价体系和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三、精心打造一个适应改革、深化改革的监督体系,确保主办检察官履职用权始终处在规范廉洁文明的轨道上。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案管部门加强对主办检察官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实行网络化监督,建立以案件办理流程控制为核心的业务规范化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对司法办案过程中关键程序、重要环节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以程序制约主办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纪检、政工部门加强对主办检察官廉洁文明司法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加强案前教育和案中监督,建立健全其司法档案、廉政档案、培训档案、追责档案,以纪律制约主办检察官的司法行为。纪检、政工、案管等部门加强对主办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情况进行监督,经常督查其是否依法保障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权、告知权、质证权和委托辩护权等,以权利制约主办检察官的权力。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主办检察官司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杜绝暗箱操作;进一步扩大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检察联络员等参与和监督案件的范围,建立健全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充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通过扎实开展对主办检察官履职用权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2015年5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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