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继井、吴丹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通山县慈口乡西垅村非法开采金矿,占用灌木林地28587平方米,用于堆放废渣、选矿、洗矿。在提炼黄金后,将4980立方米含有氰化物的废渣堆放露天现场,对含氰化物、镉浓度超标的废液不做任何处理,任其流入田间地头,对空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金矿,非法占用灌木林,对含有氰化物的废渣及镉浓度超标的废液不作任何处理,破坏了自然环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