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
通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案件

  本报讯 通讯员董慧艳、吴戈、熊敏报道:近期,通城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岑萱(化名)等人寻衅滋事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决定,被告人岑萱由无罪改判为犯寻衅滋事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3月23日晚19时许,岑萱在该县隽水镇某宾馆因住宿争执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当晚23时30分许,岑萱邀约匡彦军(化名)等人分头赶到某宾馆。随后,匡彦军等将徐某等4名被害人带至该镇某酒店客房里对其殴打,致2人轻微伤,并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共14580元。岑萱事后分得2000元。该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匡彦军有期徒刑三年,认为岑萱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判其无罪。

  通城县检察院认为岑萱与匡彦军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判其无罪不当,遂对该案提出抗诉。二审开庭审理后,市中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改判决定。

2015年1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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