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
交通事故警示案例连载(一)

编者按:值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十周年,本刊联合市交警支队、崇阳县人民法院,特别推出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案例连载。

该案例既宣传了法律知识,同时也敲响了警钟:车祸猛于虎,所有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人们,要关爱生命,珍惜平安!

案例:陈某驾驶小轿车在106国道崇阳肖岭路段行驶,因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吴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小轿车上的五人全部死亡、小轿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陈某因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的近亲属自负了本案80%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官提示:道路交通标线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出行时,请务必遵守统一的标线指示,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周某驾驶一无牌小轿车行驶至通城一交叉路口,闯红灯后与艾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艾某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周某闯红灯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周某赔偿艾某全部损失1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法官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特别是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千万不要因为抢时间而闯红灯,否则酿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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