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基层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当前基层检察人员与律师共同探讨并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就如何改善检律关系谈点实践体会及路径思考。
一、切实改善检律关系的实践体会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十分重视律师辩护权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办理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接待环境、提高接待水平,努力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一是建立完善律师阅卷接待保障机制。去年来,该院积极开展律师阅卷预约接待活动,在批捕、公诉环节共为律师安排查阅案卷材料128人(次),复制、打印案卷材料1907页。二是依法监督看守所落实律师会见权规定。通过定期、不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了解看守所是否依法落实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三是坚持捕前、诉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听取律师意见时一般有2名以上检察官参加,讨论后与会检察官须制作座谈笔录附卷。四是认真审核律师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通过该项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非法证据,提高了检察环节办案质量。
(二)民行诉讼监督方面。一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坚持经常性地前往或邀请律师座谈,及时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积极拓展民行申诉案源。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双方商定,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民行申诉案线索,及时建议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人员办理该案情况及时向律师反馈。三是建立要案协作机制。如有关法院执行难等申诉案件,该院注重与律师协作,共同分析执行难原因,找出破解办法,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惩防职务犯罪方面。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人员告知嫌疑人依法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力,并积极为律师会见嫌疑人、介入侦查及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等提供方便。二是讯问重大有影响案件嫌疑人邀请律师旁听,在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时助力侦查人员做释法说理工作,促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是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和侦查终结前告知律师,与律师就是否存在非法、瑕疵证据等问题进行沟通,合力查找、纠正侦查中的问题。四是邀请律师参与检察机关对发案单位的综合治理和对犯罪人员的帮教挽救。
(四)案件管理工作方面。一是建立律师预约机制。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阅卷等业务时,可提前拨打案管部电话预约,案管部提前做好准备,为律师预约事项提供便利。二是建立结案告知机制。案管部将已结重大复杂有影响案件在提起公诉前,主动告知相关律师并听取意见。三是建立协助督办机制。案管部对律师申请履行执业权需要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事项跟踪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反馈。四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案管部会同其他部门定期召开检律联席会,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交换意见,消除分歧,推动工作。
二、进一步改善基层检律关系的路径思考
针对目前存在的检察执法办案观念陈旧及个别律师权力滥用等制约基层检律关系良性互动的原因,检察官和律师要通过观点交锋,运用法律思维演绎法律适用过程,共同承担起保障人权、推进法治进程的历史使命。
(一)狠抓检律队伍建设。教育检察人员 “从习惯于在没有外界介入的情况下执法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情况下办案”,在检察工作中自觉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教育律师以专业素养为本、以职业操守为魂,忠实履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责任,用规范、正确的执业行为赢得检律之间的认知、认同,在潜移默化中建立互信互助的和谐关系。
(二)强化律师执业保障。一是为律师执业开辟方便之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努力为律师执业提供方便,如设立律师阅卷室、休息室或座谈室等。二是为律师维权开通绿色通道。检察机关要通过电话、网络等24小时接受律师关于其在检察环节依法行使律师权受阻的投诉或控告,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反馈。三是为律师履职开拓更广阔的空间。检察机关应经常邀请律师参与其对发案单位的回访考察、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公开听证等活动,为律师依法执业拓宽案源提供更多机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通过资料互送实现信息共享。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刊物等,只要是不泄密、不影响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工作,都可通过适当途径交换、共享。二是通过网络传输实现信息共享。检察门户网站与律协有关网站相互链接,及时深入了解双方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三是通过业务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检律双方互聘人员举办知识讲座等,促进业务工作交流和专业知识互补。四是通过会议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律联席会制度,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增进互信。
(作者系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