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①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意见》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内容有8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就8项新政一一进行解读。

  调整一

  新政策规定:在湖北省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咸宁城区范围内购房,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

  原政策规定:在咸宁购买住房且在咸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符合咸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才可在咸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解读:1、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在缴存地——咸宁市申请贷款。如,在咸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武汉买了房,可以在咸宁申请贷款。抵押条件:(1)借款人家庭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需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用于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2)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质押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须达到1:2(质押人只有1人的,质押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须达到1:1.5)。需提供:质押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2、在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在购房地--咸宁市申请贷款。如,在武汉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咸宁买了房,也可以在咸宁申请贷款。抵押条件:(1)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需提供:异地(限本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户口本、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用于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2)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条件同上)。 (未完待续)

2014年11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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