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 星期
举手赞成拘留讹诈好人者
魏文彪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22日,事发地的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同时对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11月24日《四川在线》)

  受伤老太蒋某某称系3个小孩将其撞倒,但是其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达州警方经调查查明,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对此有3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且蒋某某及其儿子龚某某还存在向小孩家长勒索钱财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达州警方对蒋某某及其儿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无疑是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举,笔者举手赞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被帮助者诬陷对自己实施帮助的人,实际上就是通过实施诬陷行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所以,被帮助者诬陷对自己实施帮助的人,构成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理当依法对其施以处罚。

  近些年来,各地被帮助者不单不感激对自己实施帮助的人,反而反过来对其实施诬陷的事件时有发生,令相关实施帮助者心寒,也导致许多人不再敢帮助人。笔者以为,唯有像四川达州警方这样,在掌握相关证据情形下,对实施诬陷好人行为者以敲诈勒索作出处罚,才能减少乃至杜绝诬陷好人的现象发生。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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