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

  一些人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其理由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二是不常回家看看者将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新法律中对此亦无具体规定。

  持上述论见者大概是没有厘清“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的本质属性。我们知道,从宏观上讲每部法律都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法理和法条。法理是形成某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法条是法理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当为与不当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它可以是宏观和抽象的。

  在一定的条件下,情理与法理的转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以“常回家看看”为例,这一规定从情理转化成法理,突出强调了法律对子女尽赡养义务(包括抚慰老人)的态度和要求,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制度托底。“公信、公约、公行”,法理上的要求、制度上的规范,有助于关爱老人的共识日趋牢固,促使其成为公民的道德自觉和法治自律。

  (李思辉)

  

2013年7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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