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 星期
立法治理行人闯红灯
张西流

  近年来,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北京等地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实施处罚。但问题是,仅对这种行为进行警告或采取1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禁止行人闯红灯,是为了制止行人交通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笔者以为,禁止行人闯红灯,应该写进“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先后将醉驾、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行人闯红灯等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闯红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行人在闯红灯之前,是能够预见可能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因此闯红灯属于明知故犯,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其实施治安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治安拘留;对于行人闯红灯被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闯红灯,引发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

2013年4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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