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 星期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无效

  【简要案情】

  严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另外书面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间门店赠与儿子。随后,陈某擅自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门店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交付给刘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严某得知房屋被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刘某买卖门面房的合同无效。

  【法官评析】

  法院判决支持严某的诉讼请求。不动产赠与他人必须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该门面房在诉讼期间仍是原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门面房尽管登记在陈某名下,但本质上属于共同房产,陈某单独处分房产行为无效。

  严某、陈某与儿子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严某和陈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在产权过户登记以前,合同并不生效。据此,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合法成立,但是因欠缺房产登记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未生效,房屋仍为严某、陈某共有。

  因陈某无权单独处分该共同门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综上,陈某单独处分共有的门面房无效。

  (市法院 王力)

2013年4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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