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罹患职业病,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29岁的李某系某火厂职工,某日,李飞在工作中发现自己咳嗽症状加重,便前往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呼吸诊室诊疗,李飞通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发现自己罹患“空洞型肺结核”,随后李飞因病多次请假,公司办公室以李飞“违纪、经常请假和旷工、工作纪律太差”等原因将李飞予以辞退。两年后的一天,李飞因病重住院治疗,医生告知其诊断结果为:硅肺Ⅲ期并发肺结核。通过了解,李飞离开厂的两年里,也没干其他工作,罹患该病应该与原厂工作有关,李飞想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获取一定治疗费用。李飞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功取得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某火厂却认为李飞都离厂两年,有讹人之嫌,不认可《工伤认定决定书》,便想通过找证据看李飞是不是在其他地方干活导致该病,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可以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工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工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工病的人员,之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可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小李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第二个月,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小李所患职业病与该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李离开用人单位后从事过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故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