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汪先生未满14岁的孩子拿着过年的压岁钱到崇阳县某手机维修店购买一部价格为500元的手机,偷偷使用手机玩小游戏,后被汪先生发现,汪先生认为手机店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严重影响小孩的学习,遂向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回购机款500元。
当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受理该案后就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汪先生所投诉事项属实,但该手机维修店老板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手机进货来源正规,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没有过错,执法人员当场向其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未满14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从民法的角度上销售者应当撤销交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该店老板在接受该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后,意识到错误,立即将500元购机款退回给汪先生,汪先生对本次的调解表示满意。 (郭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