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一市民来电向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反映,他11岁的小孩偷了家里的钱,在嘉鱼一手机店花费1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该市民表示,该店未经过家长同意,向未成年售卖手机存在违规。市民要求该店退款,另外市民愿意承担部分的手机折旧费。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11岁的儿童擅自偷拿家里的1000元钱购买手机的行为责任应由家长担责,经营者在未履行追认责任的前提下销售手机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手机是耐用商品一经开封启用将无法视为新机销售,经协商,手机退货给商家,商家退款900元,另收100元折旧费,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一定了解消费者的年龄,若未满十六周岁的消费者就应与其法定监护人追认,否则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郭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