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咸宁市辖区共有3名符合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驾驶人,我支队已通过公告通知其前来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在法定期限内上述人员未到咸宁市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咸宁支队车管所将按规定强制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宣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