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民投诉,反映其2023年7月29日上午在嘉鱼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门店购买了一盒过期食品(某家常豆腐,每盒/3.9 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家常豆腐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21日,保质期7天(含生产当天),截止到销售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天。2023年8月2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