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兰芬) 日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咸宁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咸宁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此《办法》在2018年的版本上进行了完善和升级。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项。这些钱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上,《办法》提出,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
在监管额度上,《办法》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经市住建局批准,不得拨付。市住建局根据本地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测定监管额度,一般按照本地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加20%区内配套费用确定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在预售资金拨付标准上,《办法》提出,按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拨付,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至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阶段,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0%;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水、电、气报装阶段,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0%;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水、电、气报装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阶段,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在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上,《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预售许可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手续后,方可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