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阚丽莎)“检察机关为我们在矫涉企人员外出经营提供‘绿色通道’,我一定好好接受改造,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多做贡献。” 日前,办完请假手续的袁某激动地说。
袁某是武汉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作为企业负责人,袁某需经常跨市县(武汉、襄阳、仙桃等地)到项目现场施工监督、工程结算、合同签订等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每一次外出都需提前请假,审批难及手续繁琐,致使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不久前,袁某向通山县检察院反映,其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县检察院依法调查核实袁某企业情况,发现袁某经营情况属实,且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入矫以来,能够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未出现过脱离监管的行为。通山县检察院遂向县司法局制发针对类似袁某情况的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准确把握外出请假标准、精简审批流程、做好定位监管和行程记录,确保在不违反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的检察建议。
日前,通山县司法局采纳通山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袁某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方便其外出经营。袁某获准在六个月内可多次外出至武汉、襄阳、仙桃等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需每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