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黎鹏)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后又反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怎么办?
近日,由咸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案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上诉人吴某某刑罚,上诉人吴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加重刑罚六个月。
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串通投标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向恶势力犯罪团伙7名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适用后果,7名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在场见证并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庭审理阶段,7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采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该恶势力犯罪团伙7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判决,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系恶势力纠集者,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
一审从宽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存在,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推翻原有认罪认罚承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遂依法支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