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储红梅)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近日我市6部门联合发布《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元旦前夕,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制定依据、明确人民调解员界定、部门管理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九章,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与职责、调解员的产生、日常管理、专职调解员等级评定、调解员辞退解聘与奖励、调解员待遇、工作保障等内容。要求优先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第十章附则,主要明确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积极实践探索,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人民调解专家库、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设立全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等,特别是打造以人民调解中心为平台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模式,形成了全省、全国调解品牌。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特点。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员有5009人,其中专职1075人,占比22%,兼职3934人,占比78%,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9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