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 星期
是酒后挪车,还是醉酒驾车?
检察官引导补充侦查还原事实真相

本报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吴雨)是酒后挪车,还是醉酒驾车?日前,咸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引导补充侦查后得以还原事实真相。

今年6月20日晚上10时许,吴某在餐馆喝酒,因违停,让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吴某挪车时,对方报警。民警对吴某进行抽血检测,发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81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吴某同行者郭某作证。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咸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吴某供词与报案人证词存在停车被堵时间、报案人找到嫌疑人地点不一致的情况。

吴某在挪车前,是否就存在喝酒驾车的行为?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证人、报案人进行复核。

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当晚双方的行车轨迹,查明报案人郑某于晚上8点多到达案发现场,而犯罪嫌疑人吴某所供述“晚上7点停车于此在附近餐馆喝酒”的行车轨迹并无显示。承办检察官结合吴某车挡住了停车位进出口、而郑某的车又已经停在停车位内的事实判断,关于停车时间点,吴某作了虚假供述。

为查明报案人找到吴某的真实地点,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让嫌疑人吴某指认就餐地点,并调出现场监控。然而,餐馆门口位于现场监控盲区,无法拍到进出的客人。案情调查就此陷入僵局。

在反复观看现场视频后,承办检察官找到突破口,继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问问吴某,餐馆离停车的地点这么远,报案人是如何知道你在此就餐的?”

“他是通过我车上的电话找到我的。”吴某略作思考后回答。

“那就再调取吴某当晚的电话通话记录。”事实证明,吴某手机并没有报案人相关的通话记录。至此,犯罪嫌疑人再无法隐瞒,如实交代了自己在他处饮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违停于此并与报案人产生矛盾,再挪车的事实。相关证人也交代了作伪证的事实。

为避重就轻而作虚假供述,犯罪嫌疑吴某也将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目前,该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作伪证的相关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2021年8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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