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房地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当事人阮某乙调解收回了20000元购房定金,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
3月29日一早,阮某甲来到市人民调解中心,向调解员任耀明反映:我弟弟阮某乙在咸宁某某广场认购了一个商铺,交付了20000元定金,现在想退回。随即他拿出了当时交付定金的两张收据。
调解员任耀明对当事人予以热情接待,告诉他说:定金是不可以退回的,因为《认购书》其中有一项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买受人如不履行合同,出卖方不退还定金,如果出卖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赔偿。而且定金的规则,民法典也是支持的。
据当事人阮某甲介绍,他是该案阮某乙的代理人,他弟弟在咸安区某乡镇居住,于2019年3月31日与咸宁某某广场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书,并交付了20000元购房定金。同年4月10日,他在家里下楼梯时不慎跌倒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左颚部急性硬膜血肿,左颧骨骨折,在咸宁市某医院重症室抢救10多天,后住院一个月之久,花去治疗费5万余元。出院时根据医师的医嘱,不排除开颅、定期复查,后期还需大量治疗费用,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能力购房了。
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任耀明向当事人要来了他弟弟的住院病历等复印资料。据调查,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事故的发生导致阮某乙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也不能继续履行所签订的购房《认购书》的后期房款。因此,当事人要求房调委帮助向咸宁某某广场要回所交的20000元购房定金。
当天下午,调解员任耀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拨通了咸宁某某广场营销负责人李某某的电话,将上述情况向李某某作了陈述。
李某某说:我不在该公司上班了,阮某某的购房定金也交给了公司,与我无关,要找就找公司处理此事。
于是,调解员任耀明带着当事人,找到咸宁某某广场的开发商,按照法情理原则,与双方当事人展开了反复交涉和耐心调解工作。某公司最终同意按照合同变更的前提“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本起纠纷。
后来,阮某甲将其弟弟从乡下接出来,用轮椅推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公司见此与反映情况符合后,于4月10日用微信转账方式,将阮某乙所交的20000元购房定金给予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