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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牌照报废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不得上路行驶,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7月9日
第16版:文娱星空 上一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