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 梁耀) 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促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环节流通秩序,有序引导药品零售市场资源整合优化,着力提升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按照经营范围和规模与经营场所面积相适应的总体原则,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县以上(含县)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乡镇(含乡村)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新开办单体药店面积要求不变。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单体药店,简化单体药店变更为零售连锁门店审批流程。申请材料齐全,自查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门店,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两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重新启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试点工作,具体标准和技术要求另行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药食同源类中药饮片;有中药饮片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仅在经营范围中变更为“中药饮片(定型包装单味饮片)”。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处方药进行销售时,建立患者档案,登记患者《慢性疾病就诊卡》信息,记录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现有“两证”到期后,一律按照三级药店标准进行换证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法注销“两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经营阴凉品种和经营规模设置阴凉区,满足阴凉药品贮存温湿度标准要求。对经营的阴凉贮存药品按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陈列经营。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药品专用冷藏柜。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要严查严管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药品购销渠道、处方药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登记、计算机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规模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