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左长康 刘密)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全面提高最低保障标准。
通过量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调整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均583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年均5333元,五保供养标准年均9383元,同比分别增长9%、20%、15%。
各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咸安区650元/人/月、嘉鱼县600元/人/月、赤壁市600元/人/月、通城县550元/人/月、崇阳县550元/人/月、通山县55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咸安区5500元/人/年、嘉鱼县6000元/人/年、赤壁市5500元/人/年、通城县5000元/人/年、崇阳县5000元/人/年、通山县5000元/人/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为:咸安区9500元/人/年、嘉鱼县11500元/人/年、赤壁市9500元/人/年、通城县9300元/人/年、崇阳县8500元/人/年、通山县8000元/人/年。
孤儿救助保障标准也同步提高。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市调整后的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300元/人/月、嘉鱼县1200元/人/月、赤壁市1200元/人/月、通城县1100元/人/月、崇阳县1100元/人/月、通山县1100元/人/月,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长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咸安区24960元/人/年、嘉鱼县23040元/人/年、赤壁市23040元/人/年、通城县21120元/人/年、崇阳县21120元/人/年、通山县21120元/人/年,与去年相比,每人每月增长160元。
据悉,我市参照物价指数和消费支出适度调整最低保障标准,将直接惠及全市15万城乡特困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