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星期
购车起纠纷,工商来维权
切记:“订金”和“定金”大有不同

  本报讯(记者 王奇峰 通讯员 张宁)近日,咸安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宋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汽车4S店交了5000元订金,并签了订车合同。后来,宋先生看中了其它品牌汽车,于是要求该店退订金,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并要求他补齐购车款。

  咸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4S店调查,原来,宋先生与4S店签订的合同有附加条款:“4S店调车需要消耗人力物力,故订金不退”。商家以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为由,拒绝退还宋先生订金。

  工商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商家和消费者: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不可退还的,但订金可退还。商家以合同中有附加条款为由不退还宋女士的订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经过调解,最终4S店退还了宋先生订金4000元,另外1000元则作为4S店为宋先生所订车辆的运输费用,不予退还。宋先生和商家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订金”和“定金”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签订订车合同时,除了要看合同条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也要细看。

2016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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