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 星期
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3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交纳。

  3、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幼儿园垃圾生活处置费按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计算缴纳。

  4、垃圾收集、运输、中转费用按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每吨65元。

  二、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下列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25元/天;2001 -4000㎡40元/天;4001-6000㎡65元/天;6001㎡以上85元/天。

  2、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档、夜市、茶楼、药店等按以下标准征收。 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10元/天;501-1000㎡25元/天;1001-2000㎡40元/天;2001-4000㎡60元/天;4001-6000㎡80元/天;6001㎡以上100元/天。

  3、宾馆、旅社、医院按床位征收,每床每天0.5元。

  4、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每平方米每天1元。

  三、交通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客车(城区始发站车辆)每座每月2元;

  2、货车每吨每月5元;

  3、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每车每月20元;

  4、营运板车、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5元;

  5、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每车每月10元。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4元一次缴纳。

  五、其他

  1、车辆冲洗点每月每平方米5元;

  2、受托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3、化粪池清掏每立方米150元;

  4、受托清运垃圾每吨65元。

2015年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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