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 星期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记者鲁芳

  近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结合《社会保险法》、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参保方式、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昨日,记者赴市医疗保险局,邀请工伤保险科沈琳洁科长为市民分析新实施办法有何调整。

  亮点一:参保范围明确

  新《办法》参保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亮点二:达到政策与最新司法解释同步

  新《办法》基本达到了政策与最新司法解释同步,一是明确了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将原《办法》中第三十九条关于涉及第三责任人引起的工伤事故差额赔付的条款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意即明确了工伤先行支付的范围。

  亮点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

  新《办法》调整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同时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这两种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出调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由之前的18个月工资提高至22个月,六级伤残从16个月工资调整到18个月,七级从14个月调整到12个月,八级从12个月调整到10个月,九级是10个月调整到8个月,十级从8个月调整到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规定为:五级伤残34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明确为:五级伤残为34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另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全额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不足1年的,只可享受10%的补助金。例如,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55岁及以下工伤职工才可享受全额补助。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四:谁主张 谁举证

  单位申报工伤,社保部门认为不是工伤的,社保部门需举证;职工或者其亲近家属认 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 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 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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