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 星期
本报为您解读《限鞭规定》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城市的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鞭区域(下列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隧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加油站、加气站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报社、电信金融等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八)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城市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限鞭区域及限鞭时段:

  本市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官埠桥镇、马桥镇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鞭区)。具体范围为:东至贺胜路与十六潭路交会处,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会处,北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站环形区域内。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限鞭区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限鞭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网点由安监部门合理设置。

  3、任何时间任何区域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4、职能划分:

  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环保、城管执法、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共同实施本规定。

  5、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

  由公安机关、安监、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在限鞭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8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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