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该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据了解,为了让相关生产企业及检测认证机构做好认证前准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过渡期为一年。
该公告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