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由于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外,“裸官”如果滥权腐化,便可借此将不法收入转移出境,同时一旦“东窗事发”,自己也能毫无后顾之忧地外逃。大量的事实证明,“裸官”乃腐败高发群体,其守法用权的可信度极低。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裸官不得提拔”,堵死了“裸官”的升迁通道,有利于降低“裸官”腐化所造成的危害;同时,对一些想“裸”而未“裸”的官员而言,也是一种有效的警醒,有利于倒逼官场风气的转好。不过,显而易见,唯有“裸官不得提拔”落到了实处,这些预想才能真正到来。
要让“裸官不得提拔”得以切实执行,首要条件是:让“裸官”现形。而这不仅需体制内的监督,更要重视社会监督。毕竟,“自己监督自己”总是靠不住的。就此而言,对于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的国籍、居住情况,有必要进行公示。同时,鉴于“裸官”还涉及资产转移,甚至存在洗钱行为,也应建立相应的海外财产公示制度。
近年来,在核查“裸官”问题上,上至高层下至地方其实出台了诸多规定。例如,中央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杭州规定配偶和子女因私出国、定居要登记等。但是,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所指出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监管缺乏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这使得相关规定流于表面,“裸官”仍可潜行于官场之中。
“裸官不得提拔”昭示,中央高层开始大力整治“裸官”问题,反腐之决心令人振奋。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不能突破现状,弥补既有的短板,在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的国籍、居住情况及海外财产方面建立起公开制度,引入社会监督,让“裸官”现形,“裸官不得提拔”的制度预设,或许难免遭遇现实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