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镇强 周阳 葛利利 通讯员 黎江 陈安球
昨日上午,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两起“一霸四强”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郑某某、王某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悉,这是我市2014年首批“一霸四强”案件开审。
案件一:以揽工程为由索要“水费”
2012年7、8月份,熊某某在咸安区咸宁某高中二期工程工地做混凝土工程。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以自己是永安某村村民,该工地系他们村的地盘,混凝土工程只能由他们做为由,阻止熊某某进入场地施工,否则就要给“水钱”,熊某某无奈之下被迫答应。在被告人郑某、郑某某多次催讨下,2012年12月,熊某某以协调费名义给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人民币共1万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强行索要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件二:阻扰施工索要“抽水费”
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承包咸安某村鱼池合同未到期为由(经查:王某某承包的鱼池已于2012年被湖北某房地产公司征收,王某某与咸安某村的承包鱼池合同自动解除),两次破坏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抽水设施,不准该公司在这个村的外湖港抽水,要求该公司支付每年5万元抽水费,方可抽水。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施工,2013年9月20日,该公司被迫支付王某某一年抽水费2万元。
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生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咸安三个月查处“一霸四强”案件72起
昨日,记者从咸安公安分局获悉,自2013年10月下旬我市启动打击“一霸四强”(欺行霸市和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专项行动以来,咸安区已查处“一霸四强”案件72起,追回177700元赃款。 其中,刑事案件19起,行政案件53起,刑事拘留19人,捕教5人,行政拘留66人,追逃2人,投案自首3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