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把房产证、身份证交给儿子保管,儿子却背着父亲把证件拿去抵押借钱。父亲知道之后,将办理抵押的典当公司和儿子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定抵押合同无效。
案例
陈某在数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因自己年岁已高,陈某把房产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都交给儿子陈甲保管。几年后,陈甲因急需资金周转,私自以父亲的名义写下委托书,并与乙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向乙典当行借款15万元,限期半年。儿子陈甲将父亲的房产证、身份证抵押给典当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借款到期后,乙典当行发函通知陈某还钱,陈某才知道此事,以侵权为由诉之法院,请求判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乙典当行返还其房屋产权证、身份证。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将房屋产权证、身份证交由儿子陈甲保管,故陈甲对上述证件有保管权;合同签订是陈甲与乙典当行真实意愿表达,且又经公证处公证,所以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因此,法院对陈某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甲未经父亲的同意,私自书写授权委托书,以父亲的名义与乙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且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该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应由陈甲承担,乙典当行因为审查不严也要承担一定责任;陈甲对陈某的证件只有保管权,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分析
是不是陈甲取得父亲的有关证件的保管权,就能对这些证件进行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委托保管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的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而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陈甲对父亲的证件要尽保管的义务,但没有处置的权利。陈甲私自以父亲名义写委托书,用父亲的证件和乙典当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有关规定,陈甲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在未得到父亲的授权下,私自以父亲的名义写下委托书,属于违法行为。父亲得知房屋被儿子抵押后,即表示反对,因此该抵押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儿子陈甲承担。
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过程中,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效力,公证不是抵押过程中的必备程序和生效条件。本案中,陈甲与乙典当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虽然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