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咸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实施
考核不及格,干部被问责

  本报讯 (记者周阳 通讯员高树军 陈昊)11月26日,我市印发实施《咸宁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内,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将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不合格者将被问责。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从体系上保持与国家、省考核办法的一致性,对于深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加快建设质量强市具有重大意义。质量工作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兴市办公室。

  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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