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李某两家共通一个阳台,在李某封堵杨某通往阳台门道途中,两家起了争执并闹上法院。最终,因杨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的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封堵行为。
案例:
杨某居住的单位职工住房与相邻另一套房屋共用一个阳台,两套房屋均有房门通向此阳台。1999年,在职工住房改革中,杨某相邻的房屋及阳台卖给了李某,李某取得该房屋及阳台所有权。
后来,李某在杨某通向此阳台的门道里砌上墙砖,将门道堵塞封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杨某在向法院起诉中称,李某封堵了他去阳台的门道,影响了他房屋通风、采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封堵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通过房改购房取得阳台的所有权,依法享受对阳台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李某的行为并无违规违法。于是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相邻权益纠纷,李某封堵杨某通向阳台的门道行为,影响了杨某房屋原有的通风、采光的权益,已构成相邻侵权,李某应停止侵权,判决由李某拆除封堵在杨某通向阳台的门道里的砌墙。
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相邻侵权纠纷。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联系本案,两套住房相邻处的墙外有一阳台,两套房屋均有房门通向此阳台。由于阳台与相邻两套房屋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李某拥有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对此阳台有使用受限。李某应该在不影响杨某房屋的原有结构及使用状况情形下,在不影响杨某原依赖于该房门而具有的通风、采光、视线的条件下,使用和处置阳台。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李某用砖墙封堵杨某通向阳台门道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相邻权益,应停止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