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星期
如此免责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此,有学校表示:“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

(9月16日《南方日报》)要求学生签订了“自杀免责书”,一旦出现事故,校方就真没责任了吗?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学校免责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是“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即无法律责任。除这六种情形外,学校都该担责。

校方面对学生可能自杀的风险,要做的不是单方撇清责任,而应是积极履责:比如进行危机干预,设立心理咨询点或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事后及时补救,在恶性事件发生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据人民网

2013年9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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