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网络言行划定法律边界。
该司法解释共10条,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在中国社会日渐增多。警方近期查办并公布的案件中,就有号称“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以及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等。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等几种情形之一,应当被认定“情节严重”。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认定为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分别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
针对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针对当前互联网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进而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