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就山西女商人丁书苗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一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提起公诉。据报道,2004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帮助丁书苗及亲属获利39.76亿元。为回报刘志军,丁书苗向刘志军行贿外,还出资安排多名女性供刘志军嫖宿。
(9月8日《新京报》)
近年来,“性贿赂”与腐败总是如影随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丁书苗之类的不法商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除了用金钱铺路外,往往还会用美色来攻关。据统计,被查处的贪官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性贿赂的内容是权色交易,其本质是出卖国家公权换取不正当性利益,这与经济贿赂是相同的,其危害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性贿赂泛滥的社会现实之下,将其入罪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事实上,古今中外性贿赂入罪的范例很多。在中国古代,《左传·昭公十四年》中记载了邢侯因叔鱼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贿赂而将二人定罪处死的案例,《唐律·职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将官员娶当事人的妻妾女规定为犯罪并加重处罚的立法例。日本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不仅包括了妓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了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的性服务。
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过说:“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69.9%的公众认为权色交易现象严重,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不论是从解决“性贿赂”问题本身来看,还是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来看,当前将“性贿赂”入法都已经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