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 星期
明星代言应摒弃“演戏”情结
张西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据此,今后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或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商家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演员做代言人,无非是看中他们的知名度,期望通过他们现身说法打动消费者。然而,现今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俨然成了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

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遗憾的是,很多明星似乎不知道或者不理会以上商业规则,把广告代言当成演戏一样,即使是虚假产品,也把它说成真的一样,然后拿钱走人。

“弄假成真”是演戏的最高境界,但广告宣传可得实实在在。如果一味夸大其词,无疑将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这绝不只是一个缺德的问题。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等于给明星头上戴上个紧箍咒,其震慑作用不容小视,将会有效地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值得期待。

2013年8月30日 星期

第15版:热点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