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保安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情景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物业公司表示,之前的窃案频发让业主都颇有怨言,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8月25日《兰州晨报》)
保安及市民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对于作奸犯科之人,都应当由法律来进行惩处,而不能让人由者性子来使用“私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