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
应给“在家上学”单独立法
郭文婧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约有1.8万学生选择“在家上学”,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大多数家庭不认同学校的教育理念,过半家庭月收入1万元以下,家长多具有高学历,主要由母亲负责孩子的在家学习。(8月25日《北京晨报》)

  近年来,见诸媒体报道的“在家上学”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家长普遍教育程度的提升、对教育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多元,以及家庭收入的改善,数量极有可能进一步增加。而目前,“在家上学”目前面临着合法性的争议。我国必须高度重视,不能让“在家上学”长时间游离于法律的规范之外。

  具体来看,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依然充满争议,一来认为《义务教育法》关于“入学接受教育”的规定是提倡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二来认为“在家上学”并不是不让孩子接受教育,因此实质上不违法;三来很多人认为目前的学校教育主要针对的是“中间群体”,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尝试。

  国外也出现过类似争议。美国自19 世纪末开始出现“在家上学”的现象,并且人数迅速增加。特别是教育家约翰·卡尔德维尔·霍尔特在1964 年出版名著《儿童教育的失败》,一方面为“在家上学”进行了充分的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也让更多的人选择“在家上学”。因此,整个社会讨论的焦点不再是应不应该允许“在家上学”,而是讨论应该如何避免“在家上学”演变为非法办学,或者导致学生辍学,于是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认可了“在家上学”的合法性,要求各州为家庭教学单独立法。

  总体看,在立法较为完备的国家,“在家上学”的“利好”要多一点,如美国的研究表明:“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习成绩普遍高于公立学校学生的水平,在家上学很有可能对孩子创造才能的培养和形成有促进作用。”而立法较为宽松的国家,则“问题”多一些,如法国规定只需要申请即可,政府也只是一年一次地例行督查,但跟踪研究却发现:“这些在家上学的孩子在进入大学或社会时,容易出现适应不良的现象”。

  在我国素质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落实、教育资源仍然配置不均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孩子“在家上学”的尝试未尝不可。只是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教训,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允许形式上的开放,但要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2013年8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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